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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勞資糾紛,勞工局流程

1.收集證據

上班的時候就要默默收集所有證據,出缺勤紀錄/Email紀錄/Line紀錄/出差紀錄/機票票根/高鐵票根/臺鐵票根/所有簽過名的文件/錄取通知/調 薪通知/上下班時間變更通知/薪水明細/員工守則。法律就是講證據,多一份文件,多一分勝訴機會。律師沒有辦法溜進公司偷文件,律師只能用你手上的文件做 法律攻防。到法院一定是用書面文件給法官看。所有步驟低調進行,別讓公司發覺。

再來是晚上加班,法官都會預設勞工有去吃晚餐,所以會休息半小時再開始加班。如果沒吃晚餐,要勞工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沒休息,這部份無解。所以大家晚上別 撐了,吃完晚餐再開始加班吧!

2.勞工局寫表格,申請調解

勞工局申訴不用錢,先跑勞工局申請一些項目:

協調 無法律效力,勞工局發明的垃圾。
調解 勞工局指定一名委員。最慢20天內要開。
勞方指定一名委員,資方指定一名委員,勞工局指定一名委員,合計三名委 員。最慢49天內要開。
申請勞動檢查 不限次數,離職亦可申請。

法條是寫明「調解」兩個字,其他名目都沒有法律效力。「協調」這東西是勞工局自己發 明的垃圾,沒有法律效力。完全不用考慮。要注意勞工局拿給你的單子上面寫什麼,很多勞工局會耍賴叫你先協 調,失敗再改成調解,這些通通都是屁,努力吵用力吵。

勞動檢查是不同的東西,就是要多寫一份資料。勞工局沒有這麼熱心,一定是民眾叫一下,勞工局才會動一下。法律沒有規定在職才能聲請,可以離職後再跑勞工 局。後 續結果一定是寄公文通知你,確定地址要有人收信。

有個觀念需注意,勞工局的人是不能相信的。如果勞工局東推西推想吃案,如果勞工局說你一定輸,不要申訴,這些都是屁, 努力吵用力吵!

勞動檢查 就是請勞工局到公司檢查,有違法就「重罰兩萬」。科科。
重罰兩萬是繳給政府,不是繳給勞工。台灣勞基法超級爛。違反一條就是罰一次。一天沒給加班費,跟十天沒給加班費,兩種都是一樣 的。所以勞工局不會去計算你加班多久,一天違規跟十天違規都是一樣的。所以要盡量找不同項目來檢舉。

常見的項目就幾種:
沒給加班費。罰款兩萬。
單日上班超過12小時。罰款兩萬。
單周上班超過48小時。罰款兩萬。
單月加班超過46小時。罰款兩萬。
國定假日沒放假。罰款兩萬。
沒紀錄上下班時間。罰款九萬。
連續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罰款兩萬。
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罰款九萬。

檢舉沒有指定日期的話,勞工局就是調最近三個月的打卡資料。所以一定要寫明,x月x日我有加班。不然勞工局調資料,最近三個月沒加班,就會變成一切合法謝 謝指教。

勞工局就只會調出勤紀錄跟薪資單,如果資料「看起來一切合法」,勞工局不會有下一步。一定要叫一下才會動一下。到最後變成我要提證據給勞工局,然後寫明公 司違反那一條,請你依法開罰!

法律規定企業一定要紀錄上下班時間,而且要保存五年。所以你可以故意指定一個很舊的日期。看看公司能不能拿出紀錄。

罰單開下去之後,勞工局也不會主動通知。要打電話去問,請勞工局把裁罰結果寄公文過來。

調解就是資方派一個人,政府出一個調解人。勞工到場。三方聚在一起談。如果調解不出席,法律規定重罰「兩千」。當然資方不出席,就算調解不成立,後續自己 花錢到法院訴訟。

假設是兩個員工一起聲請調解,勞工局會要求併案。資方派一個人,政府出一個調解人。兩個勞工到場。四人聚在一起談。這個時候要拒絕勞工局,目的要讓資方跑 兩次,花兩次車錢。不管勞工局怎樣說破嘴,一律拒絕。

假設選調解的話,可以先不檢舉,因為檢舉一條成功就是「重罰兩萬」,假設公司欠薪一萬,不跟員工和解才是白痴。所以勞動檢查可以先不做,調解的時候拿出 來說嘴。多一個談判籌碼。

或是說公司有10項違規,就先檢舉1項。剩下9項在調解的時候拿出來講。

檢舉沒有限制次數,10條違規你喜歡分10次檢舉也行。要記得每天打電話去勞工局罵,勞工局就是罵一下才會動一下。

3.調解攻防策略

調解跟法院不一樣,調解人沒有權力判誰贏誰輸,所謂的調解,勞資雙方都簽名才成立。只要你打死不簽,就算調解不成立。若調解成功就有法律效力,雙方都不能 反悔,也不能到法院上訴。資方賴皮不給錢,就是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兩種調解效力都是一樣的,申請哪種沒有差別。一般人會顧慮調解人立場公正。但是這沒有意義,因為調解人沒有權力判誰贏誰輸,就算調解人幫勞方講話,資方還 是可以堅持不接受。後續就只能到法院訴訟。

調解人可以是勞工局自己出一個人,或是要求民間團體出一個人。有傳聞說調解失敗,會影響勞工局調解人的年終獎金,勞工局會建議你指定民間團體比較好,所以 我們當然要故意指定勞工局。科科

調解人一定「略懂」法律,但不會精通。而且不代表立場公正。調解人要的只是和解,勞方讓步或是資方讓步,調解人不在乎!資方在講「屁話」的時候,調解人可 以故意裝死,不糾正資方。所以法律要念熟一點,直接戳破對方的屁話。注意不得罵人,罵人是違法的。罵人白痴智障神經病垃圾,通通違法!反過來講,如果資方 罵人,勞工也可以訴訟。

據我所知,勞工局通常只願意開一次調解。同案件申請第二次通常會拒絕。

調解的時候,公司積欠多少薪水,多少加班費。不能只講一個數字。必須要拿出書面資料,我x月x日。晚上9:01離開公司,加班3小時又1分鐘。應給我加班 費xxx元。

如果老闆的態度是,
不管法律怎麼訂,反正我就是不給!這種就沒轍,一定要上法院。

假設資方有腦的話,通常會乖乖付錢,但是資方也知道上法院要付律師費,勞工求償的金額太低,連律師費都打不平,所以資方會殺價。就看你願不願意接受。如果 你財力夠,可以不接受,後續上法院。

資方常見的要求就是,後續不得再對勞工局檢舉,雙方對和解金額均保密。還是那句老話,看你有不有錢,有錢的話就上法院!

假設你一開始就想上法院,調解就隨便開個五分鐘,然後要求勞工局直接開調解不成立。反正只要自己堅持不簽名,就算調解失敗。只有公司的負責人可以當資方代 表,負責人不想來就是簽授權書給別人來。如果主管來談卻拿不出授權書。勞工可以不談,直接說調解不成立。

調解不成立的話,勞工局證明通常會寫,勞方主張10萬,資方只願意給5萬,故調解不成立。後續到法院訴訟要注意,如果到法院求償5萬,一定會被法官罵,當 初公司就願意給5萬了,那你為什麼不和解?你現在為什麼又要到法院討5萬?

所以法院求償金額一定要高於公司願意出的金額。否則法官會不爽。

假設勞工討10萬,資方願意給10萬,那就沒辦法,一定要和解。法官不會管黑心企業能不能昭告天下,法官就只看金額。金額談不攏才能上法院。

老闆最常見的手段是最後一個月薪水故意扣住不給,或是故意給少。例如說勞工有打破盤子,所以要扣xx元。這條違規罰款九萬。調解的時候不要戳破老闆,請老 闆在調解紀錄上寫明,因為打破盤子所以扣錢xx元。這個就是鐵證,勞工局可以開罰九萬。

4.法院調解庭

如果正式提狀紙到法院訴訟,金額很低的情況,法院普遍會要求先開一次調解庭。所謂法院調解庭,跟勞工局調解一模一樣。法院出調解人,勞資雙方都來法院談。 但還是那句老話,調解人不能判誰贏誰輸。一定要雙方同意才算調解成功。但是法院調解人會寫報告給法官看,調解人可以寫資方態度惡劣,或是勞方態度惡劣。所 以講話要小心。

當然調解失敗就是正式開庭。

5.勞工局調解跟法院調解庭,最後若和解成功,能不能公開?

假設和解書沒有保密條款,遮掉所有人名,只留公司名,合法。但是公司一定會惡意提告,明知道必輸也要告,只是想浪費勞工時間。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不公開。確 定可以公開的只有兩個。

勞工局對公司開罰單,勞工局自己就會公佈公司名稱了。
法院判決紀錄,法院本來就會公開判決。

6.法院訴訟

律師接案之後,一定是邊打官司,邊跟公司談和解。當然公司要和解,就是希望內容保密,這是勞工的籌碼,能凹盡量凹。假設最終法院判下來,判決書是 公開的,不能要求判決保密!這也是勞工籌碼,能凹盡量凹。若金額不高的話,一定要先跑勞工局。因為法官很懶,法官普遍都希望先和解,畢竟訴訟是最後手段。

如果確定到法院訴訟,先去勞工局檢舉,能檢舉幾條就拼命檢舉,等勞工局有開單,再去法院訴訟。勞工局文件拿到法庭說嘴,這點對勞工很有利。勞工局 開罰單,如企業不服,要在30天內抗議,如果沒抗議就是定讞。如果真的要很慎重,可以再多等30天,確定公司沒抗議,然後再到法院訴訟。

法律明定要紀錄員工工時,所以法院可以強制要求公司出示打卡紀錄,以及薪資單。

一般人有錯誤觀念,民事官司會由敗訴的一方負擔雙方律師費,事實上沒有這回事,我實際問過律師,律師費是要自己負擔的。

公司積欠的錢當然要算利息,年利率就是5%,這個數字是寫死在法律裡面,很多年沒調整了。
假設調解成功,計算起始點就是雙方簽名和解的那一天。假設公司耍賴拖很久才給,是要加利息的。如果公司拖時間不給,或是給的金額不對。就是拿和解書到法 院,請法院強制執行。所謂強制執行就是法院會去查公司財產,然後拿錢給勞工。

如果打官司,計算起始點是律師送出訴狀,公司收到訴狀的那一天開始計 算利息。法官在判決也會也寫出計算起始日是幾月幾號,不用擔心。

因為5%比銀行利息還高,判決拖下去,其實公司要付的錢會變多。如果財力夠,生活不成問題,可以跟公司耗時間。拖愈久勞工拿到的錢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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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1. 轉貼律師代理費應由敗訴方負擔 文/李富金法官【台灣法律網】
    律師代理費應由敗訴方負擔
    摘錄
    在判决中確定由敗訴方負擔費用。…有利于保護 公民 的合法權益、制裁違法行爲。
    聘請律師爲當事人訴訟所必需…
    隨著( )法制的不斷健全,法律部門越來越多,法律的專業性越來越强,尤其是一些技術性規範更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
    隨著實體法的日益豐富,程式法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公民在普法中學到的僅是初步常識,難以勝任訴訟活動的要求。因此,未受過專門培訓的公民、法人,不聘請律師,參加訴訟有很多困難。
    這筆損失是敗訴方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敗訴方應當承擔責任。…
    對這筆費用不予處理,則不能完全體現司法公正,…
    對敗訴方起不到教育作用,也不利于鼓勵 公民 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轉貼律師代理費應由敗訴方負擔 文/李富金法官【台灣法律網】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648,&article_category_id=194&job_id=27776&article_id=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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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路過看文章的人6/14/2018 2:19 下午

    樓上貼的報導是那位法官的想法,
    這是世界趨勢,
    但是中華民國法律就不是這樣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79條則規定部分勝敗的情況,法院可以命比例、一造或各自負擔。

    訴訟費用,由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規定,包括:裁判費、訴訟文書庶務費、日費旅費、登報費、鑑定費,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費用、法院依法律規定選任律師為代理人等等。


    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換言之,第三審所委任的律師酬金,也算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所以「一」、「二」審的律師費,要自己付,因為法院沒有規定一二審一定要請律師,所以這部分費用當然不能請求對方付,就算對方敗訴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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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好
    本人於99年7月15日到現在的公司任職,工作職務為業務兼送貨司機,上班時間為早上八點三十分,下班時間為送貨送完,原則上就是沒有固定的下班時間。
    每天早上八點半上班到規定的早上十點出車送貨,都無法準時順利出車。因為早上八點半一定開會到早上九點半,倉庫人員撿貨、我們業務一一對貨、包貨到將貨上車,每天都將近早上十一點左右出車。
    由臺南送往雲林,一天固定三百多公里,所以下班時間為晚上八點多,有時因工作需求,下班最晚到晚上十一點多,工作時間超過十二小時比比皆是,日復一日。
    因為送貨時間非常緊湊,所以中午也沒有時間休息和吃飯,就是一直送貨和招攬生意,晚上送貨送完之後,公司也沒有下班打卡,都是公司利用電腦直接偽造五點半下班打卡,所以公司沒有加班費,我是全公司路線最遠,一天就是超過300多公里。詢問公司主管,可以調整路線區域嗎?別人路線都兩百多公里 ,我每天跑一趟就是300多公里,我的工作壓力很大,如果把區域縮小,我也可以早一點下班,主管說目前沒有多餘的人可以幫忙處理分區域的問題。他又說我們就是責任制,就是把今天的貨送完才可以下班~~一切無解。
    其實工作不單單是送貨,還要招攬業務達成公司設定目標。要達成業績目標,就是必須花時間在客戶店內介紹產品,為了招攬業績晚回公司,又要罵你。沒有達成目標,也要罵你。標準的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剛到公司前三年,按照自己的方法,順利在這三年都拿到業績排行第一名,每年的業績都達到公司設定的目標110% 。為此第四年,公司改變業績設定方式,本來是每個業務以去年的目標固定調整5% 的成長目標,之後改成以你的實際達成實績再加10%,所以你若是今年做110% ,等於明年就是加了20% ,所以去年第一名,今年就將無法達成目標,因為整個市場的餅就是那麼大,做不到業績目標80% ,只好領底薪。
    前三年年所得 = 底薪加獎金 = 年所得約80萬,近兩三年業績目標達成,就不是非常理想,也有數月領底薪。朋友說,這就是業績懲罰,誰叫你領公司那麼多薪水,所以公司故意調整你的目標,讓你領不到高獎金。問題是公司畫餅給大家吃,卻又嫌某個人吃太多,自由經濟市場,買賣害怕人大吃,設定目標害怕你領太多,重點是業績達成,公司才能夠賺到錢,不是嗎?而不是小鼻子小眼睛,什麼都怕人吃太多,領太多。
    每年一度年終檢討會,因為我前三年連續都是第一名,老董也在每年年終開會檢討我三年,百般挑剔,百般凌辱,雞蛋裏挑骨頭,只因為我薪水領太多。明眼人都知道老董是故意的,不罵業績不好的,卻故意找業績表現最好的,這就是職場霸凌,不是嗎?
    在雲林跑了快十年,因為每一天都是全公司最晚下班,所以今年調回臺南市,重點是換人跑雲林,接手的人回來也是那麼晚,所以不是我的問題,而是路線距離的問題。
    換路線等於換工作換老闆,因為你努力耕耘的客群,全部拱手讓人,自己還要重新再來,相對的薪水也少了很多,我想只有花時間慢慢調整客人的習慣,一切只有慢慢來。
    今年路線為何調整,因為我每天超時工作,公司怕早晚出問題,加上一天300多公里,往返雲林臺南之間,回程又餓又累,怕路上出了任何事故,所以由雲林換到了臺南。主管強調不配合公司更換路線,就是自己去拿辭呈,準備離職,沒有任何遣散費。調到了臺南,老董還是一樣找麻煩,這幾天發生一件小事,同一件事情罵三次,老董罵一次,再叫兩個主管罵兩次,問題是小事情,有需要勞師動眾嗎?之後還對我大聲說,已經調回臺南了,再不識相,就調進去倉庫當倉管人員。公司往例,只要不合公司需求,也不會將你資遣,就是故意調離現職,讓你不適應,知難而退,自己遞辭職信。
    之前辦公室有個小姐結婚生子,請了一年的育嬰假,回來工作,因請了一年的育嬰假,公司對她非常感冒。之後,該人員回公司任職,公司以原職位沒有空缺,將其調到一樓當倉庫管理,原來在辦公室吹冷氣,回來卻只能委屈在倉庫撿貨滿身大汗,所以這個小姐做了三個月,最好受不了,自己提了辭職。
    另外,公司上班時間為八點三十分,但是要求員工提前於八點二十二分到公司做早操,員工會議中,少董提到是為了大家健康,但是不強制要求,你要來就來,不來做早操,就在八點三十分前上班即可。既然少董如此說~不強制執行,就一定有人沒有來做早操,少董就開始找麻煩,要不然開會就要求主管威脅利誘,說年底會扣年終獎金,要不然就是對你冷言冷語,酸到不行。問題是公司是八點三十分開始上班,八點二十二分做早操不列入上班時間,也不算加班。
    公司營運負責雲林嘉義臺南區域,雖然雲林算是小區,但是雲林小區薪水的比例,和臺南市大區相差不大,只是我目前接手這一區比之前雲林還小區,加上每個業務的經營模式不同,前任業務不善經營,所以這區領的薪資,就比雲林的薪水低,年薪細算差了近二十萬左右。就算是要改變客人的進貨模式,也必須一年左右。
    加上老董少董的問題,目前應該是會進入勞工協商,提辭職就落入公司的圈套,他們現在逼不得我快離職。
    十年來,我一直冷靜思考,為了家庭百般忍耐,可是對於老董的百般挑剔,今年似乎到了緣盡之路。
    請問是否有相關勞動基準法的條例可以參考。
    進入勞資協商,勞工本身的權益有何影響,如
    1.預告工資
    2.資遣費
    3.加班費
    4.勞退提撥6%,實際領七萬元,卻以五萬元提撥,損傷勞工權益
    5.招攬業務獎金,一年高達10~15萬,卻以三節獎金名目作為不是固定薪資所得,沒有納入薪資6% 提撥,也造成獎金必須繳納二代健保的相關費用,等於被扒了兩層皮 。
    下班雖然沒有打卡,可是我每天的行程都有紀錄,到達店家的公里數和時間,出貨單和下班時的加油發票都有拍照存檔,因為下班沒有打卡,所以只能以加油的時間為主。想向各位請益,聽聽各位的剖析,謝謝各位。
    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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