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基法開了很多後門,有很多什麼雙週變形工時,四周變形工時,這些我也不知道怎麼算。以下就只探討月薪制,每天上班八小時的普通上班族。加班費怎麼算?
以下分析是2016年9月查詢法條的結果,請注意法律隨時會改。以下內容並非永遠正確。
勞基法明定幾點:
- 一週需有一例假
- 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超過算加班
- 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超過算加班,最多一天上班12小時
- 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
- 加班2小時以內,多給1/3工資,加班超過2小時的部份,多給2/3工資
- 例假或是國定假日上班,工資雙倍
再來是月薪如何轉換成時薪,答案是勞基法沒有規定。但是行政院曾經發布過行政命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 函),一律使用月薪除以240的方法計算,不管那個月有幾天,一律除以240就是你的時薪。
勞基法從來沒有任何條文規定要週休二日,只是因為一週工作40小時,星期一到五每天上班八小時,剛剛好用完。如果公司很機歪的把40小時分配成六天,也算 合法。
以下都用星期一到五上班八小時,公司選星期天當例假來計算。如月薪36000元,故日薪1200元,時薪是150元。時薪多給1/3就是200元,多給 2/3就是250元。勞基法沒有規定什麼加班一小時才算加班,加班1分鐘就是給1分鐘的錢,加班99分鐘,就是給99分鐘的錢。計算加班費一律算到分鐘。
星期一到五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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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時,已經含在
月薪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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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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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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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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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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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50元 |
超過12小時部份還是要給加班費,只是單日超過12小時,勞工局可以開罰單而已。
假設加班2小時12分鐘,前2小時合計拿400元,12分鐘拿50元,總共450元。
法律寫明是「多給1/3」,公司常見的偷雞算法是1.33,國小數學算一下就知道了,1.33低於1又1/3。所以實際上公司應該要給1.34。當然公司夠屌的話,可以給1.3333333333333334倍。反正現在都用Excel,其實可直接用分數計算就好了。
星期六加班
1 |
已經含在
月薪裡面 |
加班費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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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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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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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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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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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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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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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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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50元 | |
10 |
加班費250元 | |
11 |
加班費250元 | |
12 |
加班費250元 | |
13 |
加班費250元 |
星期六加班是最垃圾的算法,因為行政院的解釋命令把月薪制搞得很扭曲,放假不上班,但公司還是有給一天薪水。所以公司只要給多出來的1/3就好。所以變成 前兩小時只有時薪50元,後面變成時薪100。又因為一天的正常工時就是八小時,所以第九小時開始,變成要給1又2/3。所以是250元。
星期天加班
1 |
已經含在
月薪裡面 |
加班費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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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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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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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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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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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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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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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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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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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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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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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250元 | |
13 |
加班費250元 |
星期天已經寫明是加倍計算,但是老樣子,行政院的解釋命令把月薪制搞得很扭曲,放假不上班,但公司還是有給一天薪水。所以公司只要給多出來的150元就 好。又因為一天的正常工時就是八小時,所以第九小時開始,變成要給1又1/3,第11個小時開始1又2/3。
再來是行政院有對星期天增加一個條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 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 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 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 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發布行事曆,寫明中秋節放假,中秋節恰巧是星期三,那星期三加班怎麼算?答案是跟星期天算法一模一樣。
滿一年有七天特休,公司要求來加班。加班費算法也跟星期天一樣。
假設公司要求加班,錢也有照實給。還可以要求什麼?我們來看一下勞基法:
- 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
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
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
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
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第 40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
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法律寫的文皺皺的,其實重點就是勞工有權拒絕加班。勞工同意 的情況下加班,加班費是1又1/3。現在台灣哪間公司會徵詢勞工意見?哪間公司會開勞資會議?
勞基法寫明雇主可以無視勞工意願,直接強制加班,條件是兩倍薪水+必須通報 主管機關。現在台灣哪間公司會主動通報主管機關?
也就是說打官司的時候,勞工可以主張我沒有同意,是雇主片面要求加班。有機會把1又1/3的加班費漲價變成2倍。而且沒通報主管機關,所以勞工局應該要開 罰單。
假設公司強制星期天加班,更爽!依照勞基法40條,兩倍薪水+事後補休。
行政院公佈的行事曆是給公務員,勞工到底能不能跟著放?
答案是可以!
- 第 37 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魔鬼都在細節裡,如果真的要執行勞基法,我想台灣很多人月薪可以變成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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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篇錯誤 是加給1又1/3 您誤解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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